(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