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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 2008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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