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