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现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大多表现为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发行债券等形式。各级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国家和省关于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还本付息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及时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非法集资动态的分析研判,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保持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态势,努力把非法集资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
西双版纳州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州各有关部门和三县(市)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三县(市)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市)政府和联席会议。县(市)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县(市)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有关部门和三县(市)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
1.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