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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县(市)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县(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县(市)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三县市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三县(市)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对三县(市)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州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州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三县(市)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三县(市)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三县(市)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县(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县(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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