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支农支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各级涉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在支农支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放支农支牧资金。鼓励政府部门将资金存入稳健经营的支农支牧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其资金来源,增强信贷支农支牧能力。继续执行对县及县以下财政存款全额留存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县级支行的政策。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存款不足以发放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权限先行内部调剂解决,构建向“三农”业务倾斜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调剂不足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发放再贷款积极予以支持。
(三)加大对农牧区的信贷投入。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区农牧业和农牧区发展已进入了由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特色产业正在由起步向产业化、区域化、规模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数量型农牧业向效益型农牧业转变的发展阶段,要紧紧把握新形势下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农牧业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产业等发展重点,把握信贷投放方向,把优势矿产业、精品旅游业、文化产业以及交通、能源、农田、水利、通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城镇化建设、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作为信贷支持重点。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法人机构的理解和支持,制定促进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信贷授权授信、信贷产品创新等制度,探索、试办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动产质押、存货抵押、产权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切实缓解“三农”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鼓励建立由农牧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等组成的联保小组,发展完善农牧区互保、联保组织。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要进一步优化贷款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改进信贷授信和评级,创新信贷品种,灵活调配农牧区信贷资金;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新增贷款要优先满足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在增量上逐年要有所增加,并建立健全农牧区信贷考核激励机制。
(四)突出农行基层营业网点支农支牧主力军作用。农行西藏分行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战略合作备忘录》,坚持为农牧区服务的方向,发挥贴近农牧民的优势,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极力满足农牧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强农牧区金融服务功能,提高基层营业网点营销贷款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积极探索支农支牧新途径,谋求业务新发展。不断完善服务“三农”的体制机制,发挥政策、资金、网点、经验的优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针对“三农”客户分布广、实力弱,贷款需求时间急、金额小、用信频、期限短的特点,下沉经营重心,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业务流程,改进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风险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有别于城市业务的信贷政策制度体系。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合理确定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涉农贷款要高于全行贷款的增长幅度,不断增强农行的支农支牧能力。一是做好“三农”信贷工作。在总结“四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丰富产品内涵,拓宽“四卡”的支持面,力争使农牧户贷款证发证面达到90%以上,贷款证使用率达到95%以上,并积极探索将“四卡”逐步过渡到“金穗惠农卡”。继续发挥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农牧民脱贫致富的作用。通过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不断满足农牧区特色产业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安居工程建设、多种经营、劳务输出、其他非农产业发展的合理信贷需求。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根据不同的信贷产品、不同行业的风险状况、不同机构的管理能力,建立高效的授权授信、审批机制,适当扩大二级分行、县支行的信贷审批权限,优化贷款程序,方便客户借款。继续发扬“走村串户、背包下乡”的优良传统,适当增派外勤力量,通过蹲点服务、流动服务等方式,方便农牧民办理金融业务。三是加大农牧区金融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加大对县城及以下网点的科技投入,加快农牧区金融电子化建设步伐,扩大网络覆盖面,提升农牧区金融电子化程度,提高电子化业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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