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委托托管人按照每设立一个投资组合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申请材料
(1) 按
《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原件(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4) 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
(5)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注:如托管行受托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5)、(6)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开户申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
(九)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
1、申请条件
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计划账户。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最多可开立十个证券账户,经中国证监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行批准的除外。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2、申请材料
(1) 按
《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 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托管人业务章);
(3)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
(4) 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单位业务章);
(5)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8)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