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8〕35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尽快开展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落实。
附件:《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