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民用建筑能效的具体测评工作。
第七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采用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
第二章 申请和发放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以下两种: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等方法,获得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并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应当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检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