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二)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位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六)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七)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要求确认采暖空调系统的运行参数在设计范围内);
(八)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二)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三)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能效标识申请统一报送至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根据申请报告书和测评报告,形成测评结果,报省建设厅登记后,将测评结果在江苏建设科技网(www.jscst.cn)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能效标识。
第十五条 对测评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报送至省建设厅,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省建设厅将异议登记后发给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处理。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将异议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登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将建筑能效标志粘贴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建筑物能效的,应重新进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定期汇总获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名称,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