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测评和审核
第十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依据《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和相关标准进行。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等方式,对建筑能效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测评机构应采用统一的符合《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及相关标准的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和数据库对建筑进行模拟计算。
第二十一条 测评机构在完成测评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出具《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按照测评标识阶段分《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和《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三)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四)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五)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六)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二)基础项实测检验报告;
(三)规定项实测检验报告;
(四)选择项测试评估报告;
(五)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六)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可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员不应少于5人,对测评机构提交测评报告初稿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测评机构应按审核意见补充资料,完善相关工作,重新提交测评报告初稿。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测评机构出具正式的测评报告。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对省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