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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三条 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经初步审定拟将公布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重庆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通知单》书面送达该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陈述理由或确认,对所陈述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不作回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本《办法》的规定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网址www.cqwater.gov.cn)。
  第五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内容应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第五十五条 对在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上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该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
  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单位,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已公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通过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环节中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档案实行“黄、橙、红”的“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3次,且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黄色通道”管理:
  (一)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半年;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优秀”等次。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3-5次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橙色通道”管理:
  (一)将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1年;
  (二)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时不得评“良好”以上等次;
  (四)对该单位在申报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书面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格审查。
  对1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5次以上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2次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实行“红色通道”管理:
  (一) 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市水利网上公布,公布期为3年;
  (二) 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 在该年的年度考核时评“不合格”等次;
  (一) 向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建议,降低其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直至吊销该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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