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税局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十四项措施》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8]242号 2008年12月18日)
各区县地税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深入落实省地税局《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八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政策,结合实际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措施进行梳理,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四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地税局促进中小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十四项措施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