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家庭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机构,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各方面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全面落实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建立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8.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指导学生就业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联系就业市场,沟通就业服务渠道,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配合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政府统一规划,整合当地劳动力市场,每年定期开展1次至2次中等职业教育就业咨询和双向选择活动。以互联网为平台,建设覆盖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并与教育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主管和服务部门相连接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信息工作网。充分利用现有的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服务平台软、硬件资源,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对通过政策程序就业并建立了劳动、人事(代理)关系的毕业生应当准予落户,其工作单位应为其依法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关系。
29.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导向作用。依据《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切实做到持证上岗。凡属国家和省、州规定要求具备资格证书的工种,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工种招收录用职工,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当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及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
30.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职业教育工作列入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联系制度。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联系有关职业学校,帮助其完成目标和任务。建立督查和发展推进机制。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州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查,建立通报制度,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奖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快、成绩突出的县(市)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