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等3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6.综合评价。州招商局根据州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分值,于次年2月对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招商引资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7.公布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通报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五)奖惩办法

  1.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州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1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也要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2.奖励范围。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依据。凡引进内资质量考核评价总分60分及以上的单位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未达到60分的单位为不合格,不参与奖励计奖。同时,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州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和综合服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占州政府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总额的20%。

  3.奖励办法。州人民政府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县(市)政府、各区管委会进行通报表彰,即按考核评价结果表彰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合格,但未获一、二、三等奖的县(市)政府、区管委会授予达标奖;对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州级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及综合服务部门,授予贡献奖。

  4.奖励兑现。各奖项具体奖励金额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提出安排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获奖单位。

  5.惩处办法。对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县(市)政府、区管委会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行政问责中被州人民政府行政问责的州级有关部门,不予奖励。对以欺骗手段获得奖励的,除收缴已兑付的奖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对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二、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州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入西双版纳,并参与西双版纳州的建设和开发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公务员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为西双版纳州成功引进州外投资者在我州直接投资或收购、兼并、参股、控股,以及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形式投资的中介人。赈灾捐赠和房地产、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宾馆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

  (二)奖励办法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资项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国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牵动性强的鼓励类重大项目的中介人,除按规定给予引资奖励外,州委、州政府还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同时,中介人是州外公民的还将授予西双版纳州“荣誉市民”称号。

  3.对引进国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同期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4%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一年以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引进国内外民间组织无偿赠款或赠予实物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同级财政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2.5%给予奖励。

  5.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介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净利润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介绍州外企业到我州成功购买或兼并亏损企业的中介人,由同级财政按注入资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到西双版纳州经营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8.引荐成功的标准:直接投资的,必须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捐赠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符合上述规定引资中介人,需到招商部门领取《西双版纳州项目引荐人确认书》(附表1),出资人或赠送单位及相关银行出具认可证明,州招商局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定,报州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缴代扣。对出具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的法律责任。

  三、附则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