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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雇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06万人,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潍坊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责任明确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炭、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2009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确保在2009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在2009年3月份前完成全部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凡不能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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