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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切实做好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出资,政府补贴资金的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贴,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发放养老金时予以补贴。

  (二)认真做好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及时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加强资金的监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计入统筹账户,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确保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的,个人帐户的本息可依法继承;保险对象在领取期内死亡的,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落实好养老金待遇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同步。

  (四)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要将被征地农民所需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领导,抓好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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