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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事宜的通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事宜的通告
(穗国税发[2009]14号 2009年1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为确保我市采用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申报缴税不受影响,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定额执行期已到期或核定营业额发生调整的定期定额户应按国税机关新下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申报缴税。
  二、定额执行期未到期但受增值税征收率调整而影响应缴增值税额的定期定额户,应自行以原核定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申报缴税,国税机关不再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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