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民就业,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就业新格局的形成,现就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4050”、残疾、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农村劳动力和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关闭地区、保护性限制地区的未就业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为招用的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二、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贴息。在农村推广信用社区建设,简化反担保手续。
三、统一培训制度,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有转移就业要求、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等级由人均400元提高到55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人均400元提高到1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