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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实行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规定缴费年限及有关条件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转移就业特点,建立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衔接机制。
  五、强化区域合作,完善“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
  在农村设立人力资源基地,在用人单位设立就业基地,引导用工规模较大的单位与农村劳动力密集的区县、乡镇实现有效对接,完善定向输出、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服务的“城乡手拉手”就业协作机制。围绕区县间经济社会援建、合作项目的实施,以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技能培训和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为保障,帮助农村劳动力通过就业协作机制实现跨区域转移就业。
  六、充实基层就业服务力量,加强农村公共就业服务
  各区、县政府要将农村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统筹规划建设并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求集中的行政村配备专人从事转移就业工作,接受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及相关服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络等媒体资源,在行政村及时发布有效的招聘、培训信息;上网公布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信息,方便用人单位有效开展招聘活动。通过组织巡回职业招聘洽谈、定向上门应聘、现场培训和政策咨询等活动,就近满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需求。
  七、明确筹资渠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将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功能扩大到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区县及乡镇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缩小城乡政策差异,不断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列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并完善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市、区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考核力度和奖励比例,对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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