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科学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安全。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并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
《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依据
《条例》要求,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
《条例》要求的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发展的基础。
(二)强化乳品生产环节监控。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把好乳品生产企业资格准入关;加强对乳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监督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监督企业配备必需的检验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乳制品检测渠道,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监督企业建立并实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问题乳制品按规定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