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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9年4月26日发布的《本溪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3号)代替。)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9〕第1号)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由本溪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向临时销售网点供货。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二、中心市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区部分)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临时零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销售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至2月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9年1月18日至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每日6时至24时,1月25日至1月26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日)全天,1月27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二日至正月十五日)每日8时至20时。
  三、在限制和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本溪市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和市供销联社制定销售网点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销售网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销售网点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周边50米内严禁试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三)临时销售网点负责人应佩戴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统一印制的《2009年烟花爆竹摊点临时占地许可证》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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