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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通告[失效]

  (四)销售网点实行专柜、专摊、专人销售。专摊销售的,摊位长度2.5米,宽度2米。
  (五)销售网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销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库房周围必须有超过4米宽的消防通道并设专人24小时值班。
  (八)销售网点和库房与火源、电源隔离。
  (九)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重点文物保护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医疗场所、教学科研场所、集贸市场、商业街、影剧院和车站等地方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和库房。
  五、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临时)》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核发《2009年烟花爆竹摊点临时占地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临时)。
  六、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发的《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临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并将其悬挂在销售网点显著位置。
  (二)不得超出《2009年烟花爆竹摊点临时占地许可证》核定的摊位范围经营。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应当从本溪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等有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采购;销售期结束后,剩余的烟花爆竹应当于2009年2月15日前送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保管。
  (五)销售网点应悬挂由本溪市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条幅,并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当日销售结束后必须做好场地清理工作,恢复场地原貌。
  七、本通告由本溪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销联社等部门,应当依照本通告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能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政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845766、4516210、110、2809131),受理各单位和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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