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个人参保人员当年的月缴费基数暂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月缴费基数标准确定,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当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月的缴费基数,按规定办理结算,并纳入办理之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需要办理中断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休除外)的个人参保人员,其当年1月至申报办理中断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之月的月缴费基数标准,按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五)个人参保人员重新签定《委托申报协议》后,其签定《委托申报协议》当年的月缴费基数标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以后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工作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三、本次调整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区县社保局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做好细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个人参保人员及时知道本通知的有关精神,以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附件: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正面)
个人编号: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
个人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甲方)
代收代缴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社会保险局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人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乙方为其办理的储蓄存折或卡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户头,并保证按时足额存款缴费。
二、乙方应为甲方及时办理储蓄存折或卡,并按地税部门委托协议规定及社会保险局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为甲方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甲方应如实向丙方申报以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