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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2009年1月13日 川价发〔2009〕12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67号公告精神,根据全省当前煤炭供需实际情况,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我局川价发〔2008〕131号、14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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