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推行并完善出租汽车企业“两权一体化”(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归企业所有)的管理模式,严禁出租汽车企业以车辆挂靠、一次性大包等方式经营管理;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利用车辆承包收取中介费、好处费,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格规范合同。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承包人签订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车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四)出租汽车企业对车辆到期下线的车主或承包合同到期的承包人,在无严重违规、违法、违章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前提下,应给予其优先承包权。
(五)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企业收费和承包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提供虚假合同、不履行合同、乱收费、违规承包以及未按规定及时下调或减收承包金的企业,要依据《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三、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
(一)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牵头,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紧密配合,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异地营运车辆及市区和城乡结合部营运的“黑车”、套牌车、报废期后继续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同时,加强对站前营运秩序和拒载行为的整治力度。专项整治结束后纳入长效管理。
(二)专项整治期间采取联合处罚的方式。一是对非法营运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二是对查扣的已报废车辆予以销毁。
(三)鼓励广大市民和出租汽车司机举报“黑车”或提供线索,对举报人和查扣“黑车”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各新闻媒体要对打击非法营运活动进行专题报导,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四)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私养“黑车”、为“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执法人员和公务人员。
四、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素质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强化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深入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塑造和谐、文明的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