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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明确指导思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陕西为主题,以创业促就业为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抓好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帮助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使各类创业主体各尽其才,各显其能,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三) 突出工作重点。要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扶持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加快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扩大创业的群体效应。至2012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优化创业环境,强化扶持措施

  (四)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初始型创业企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创业者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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