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工程保险费每平方米0.8元;六层以上住宅及公建工程保险费每平方米1.2元。
(二)安装、机施、装修工程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0.1%。
第十三条 鼓励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与投保人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充分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具体由投保人与承保人协商约定。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致残和在医疗机构救治的,承保人应及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赔付:
(一)因意外伤害死亡给付保险金不低于15万元弾每人;
(二)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致残的,按照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
(三)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把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承保人中标后,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活动中,违反本文规定或不认真履行相应保险责任和义务的,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终止承保人参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活动,并将其不良行为抄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均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将依法查处。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投诉举报电话:8640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