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镇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镇政发〔2008〕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总结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市建立“新农保”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全面达小康,人人有保障”的奋斗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险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力争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农保”的基本全覆盖,2008年,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新农保”制度建立率达到100%,全市“新农保”参保覆盖面达到50%,2009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以上。
二、保障对象
“新农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本市区域内年满16周岁, 未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但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上述参保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三、制度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新农保”制度可实行“统账结合”、“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等制度模式。
个人账户应当做实,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的完全积累。
四、保险费筹集
(一)“新农保”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不高于上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确定。缴费费率可在16%-20%之间设定,其中个人缴费8%,其余缴费由各级政府承担。
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