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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镇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减轻其缴费负担,保护其参保积极性。补助资金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中列支。

  (三)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以及镇江市财政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给予的补贴资金。

  五、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享受“新农保”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各地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2.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农保”保险费;

  3.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80个月)以上。

  (二)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本人凭参加“新农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三)“新农保”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书面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再享受养老待遇。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

  2.正常调整的基础养老金;

  3.丧葬费、抚恤费;

  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的其他费用。

  (二)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其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基金管理

  (一)市和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建立“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基金管理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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