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减轻其缴费负担,保护其参保积极性。补助资金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中列支。
(三)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以及镇江市财政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给予的补贴资金。
五、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享受“新农保”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各地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2.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农保”保险费;
3.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80个月)以上。
(二)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本人凭参加“新农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三)“新农保”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书面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再享受养老待遇。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
2.正常调整的基础养老金;
3.丧葬费、抚恤费;
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的其他费用。
(二)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其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基金管理
(一)市和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建立“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基金管理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