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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


  (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建立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查阅场所,各级政府(管委会)其他部门也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查阅场所;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完善备案工作体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各级政府(管委会)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管委会)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法制机构提请备案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各级政府(管委会)还要建立健全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率、及时报备率、合格率均达到10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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