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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集中做好门前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美化市民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迎接达沃斯暨建国60周年加强市容环境建设管理200天行动”工作部署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全民参与理念,根据我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范围内实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三包”责任制(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前三包”内容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前区域乱堆、乱放、乱建;不得在干道两侧挂钩拉绳晾晒物品;及时修整、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增设或搭建阳台、门窗;不得临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墙)高度及在屋顶搭棚、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做好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霓虹灯、橱窗等修饰美化,不得乱贴、乱涂、乱画、乱刻、乱挂;不得任意停车,不得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随时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理痰迹、污物和各种杂物,并按照城市除雪工作分工负责清除积雪等。违者将依照《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包园林绿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分工,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不准损毁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及各种设施,不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其设施。违者将依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包市政设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禁止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禁止损坏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违者将依照《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分工
  根据城市市容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区域,由所在区组织街道和职能部门划定。要明确具体内容和责任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各区政府和高新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城建局(行政执法局)为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街道、社区与各单位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奖罚结合,齐抓共管。
  (三)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制定“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及检查考核办法,并负责日常“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美化市民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构建和谐大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要专题研究部署以门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为主要内容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把“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强化宣传,大造声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组织有关人员走街串户、上门宣传,努力营造“城市是我家,管好靠大家”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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