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交工〔2009〕2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厅直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从业人员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公路发〔2001〕583号)和《河南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从业管理暂行规定》(豫交工〔2003〕485号)的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单位组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的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公路发〔2001〕583号)和《河南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公司从业管理暂行规定》(豫交工〔2003〕48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厅属有关单位组建的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称为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相关厅直单位为项目公司的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由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接受依法监督管理原则。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对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精简高效、科学设岗原则。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内设部门要精简高效,岗位设置要科学合理,岗位职责要明确,合理定员、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全方位展示我省高速公路形象。
第六条 以岗选人、择优录用原则。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以岗选人,择优聘用,形成门类齐全、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的员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