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强管理、文明服务原则。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符合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需要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章 内设机构及主要人员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要以创建国家优质工程、按期完工为主要管理目标,以建设规模大小为依据,设立内设机构和配置人员。
第九条 在建高速公路(含改扩建工程)项目按建设规模大小分为三类,即特大型、大型和一般项目。
特大型项目指建设里程在100公里(含100公里)以上或投资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大型项目指建设里程在50-100公里(含50公里,不含100公里)或投资在25-50亿元(含25亿元,不含50亿元);一般项目指建设里程在50公里(不含50公里)以下或投资在25亿元(不含25亿元)以下的项目。独立特大桥项目按照上述建设投资规模分类。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应设置综合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主要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环境协调及项目公司人事劳资、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计划合同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实施计划控制、统计信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设计变更、进度控制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竣工决算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项目公司管理人员的定员,按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大小确定。特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40人;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5人;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二条 人员任职条件应满足:
(1)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公路建设管理经验,参与过1项以上高速公路或2项特大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项目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应由副处级及以上级别干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