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提出各项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主要指标草案、按规定科目编列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提交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工作报告、计划(规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