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电〔2009〕4号)
各市、县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春季开学在即,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把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有关取消收费和免费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了义务教育借读费收费项目,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再收取学生借读费。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取消住宿费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免收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学生课本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免收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