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计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幕原则的基础上,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坚持“一把手”挂帅与其他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上审下”与“同级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灾区监督与援助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审计范围
对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各界捐赠募集,以及对口支援方委托我省审计的,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原则上按照审计署《意见》规定的审计覆盖面完成审计工作。
四、审计对象
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对象包括:筹集、分配、拨付和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受灾地区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接受捐赠和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所有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工程、项目、单位。必要时延伸至相关单位或个人。
五、审计内容与重点
(一)审计内容。
1.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情况。检查恢复重建工作是否遵循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坚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否坚持统筹兼顾,做到重建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相结合,是否考虑重建需求与资金统筹匹配能力相适应;建设标准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满足相关防震要求,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重建区选择与建设是否适宜、适度,是否符合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实际需要,城镇布局是否优化,农村建设是否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生活;交通、通信、能源、供水等重要基础工程是否畅通和有效供给,生态环境整治及防灾减灾措施是否有效。
2.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渠道和专户进行管理,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是否发生挤占、挪用、滞留等违法违规问题;审计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配计划和资金下拨是否及时,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满足灾区重建需求。有明确意愿的捐赠资金和物资是否优先安排用于捐赠者意愿项目,是否有交叉、重复安排;全面检查和客观评价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