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期限。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根据各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重点,按3至5年的时间进行安排。
(四)组织方式。
1.按照审计署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范围划分,中央投资和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中央在川单位的项目,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管理、拨付、使用资金的情况,由审计署组织实施;
2.18个受援县(市)的援建资金、项目,由对口支援省(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对口支援省(市)政府委托我省审计机关审计的,接受委托的审计机关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审计;
3.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署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指定的专项审计项目;负责组织实施除18个受援县(市)以外的33个重灾县(市、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审计,具体包括对重建基金的拨付、分配、管理、使用及其效果的审计,对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和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6个重灾市(州)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拨付、使用情况审计;负责组织实施由省统筹安排的国际援助、社会捐赠的款物及工程项目审计,并接受援助方的监督和核查;负责组织实施授权、委托等其他应由省厅负责的项目审计。
4.6个重灾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18个受援县(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及其效果情况审计;13个有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援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和援助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88个一般受灾县和“8·30”地震的3个受灾县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由所在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均应对授权、委托等其他应由市(州)局负责的项目实施审计。
5.各县级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计划安排和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6.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的工程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专项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7.对资金量小、非重点的一般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实施审计。
辖区内所有不同审计主体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后,所出具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应抄送当地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做好收集、汇总工作。
(五)审计方式。各级审计机关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选取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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