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落实情况,要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总体规划的落实和具体规划编制的合规合理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是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并与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专业审计相结合,锁定涉及恢复重建资金分配、监管、政策落实的重点职能部门,进行3至5年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是对灾后恢复重建重点建设项目要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方式,将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具体项目要做到提前调查、及时跟进,注重过程监督以及事后的决算审计,关注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是对涉及灾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可采取按一定覆盖面进行随机抽查或审计调查的方式,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
(六)制定方案。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
《条例》、《意见》和本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具体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应注意增强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计划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对此项审计工作做长期规划、统筹安排,要在国家当年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和审计署恢复重建审计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年度审计计划。省审计厅在5年恢复重建期间原则上不对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阿坝、雅安6市(州)审计机关作省定项目的安排。各地特别是重灾区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时,要把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审计任务和法定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
(八)审前培训。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省审计厅要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审前培训,原则上参与审计的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市(州)审计局长、投资科长和各项目主审都要参与培训,明确审计思路,了解审计要求,熟悉审计方法。各级审计机关亦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前培训。
(九)信息反馈。各级审计机关要将审计开展情况及审计成果等相关信息定期反馈至专项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省审计厅计划统计部门应专门设置恢复重建审计统计报表。各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促进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