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实行“谁审计,谁负责,谁公告”的原则。一方面省审计厅负责将全省审计情况定期上报审计署;另一方面,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审计情况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合规合法、表述准确,反映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无误;公告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向社会公告或向有关党政机关公开;对定向援助者应向其公告援助款物审计情况;对国外援助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专项审计工作全面结束后,由省审计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此外,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责任重大的审计任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各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恢复重建政策制度规定及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资料,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必需的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相关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调,共同配合抓好监管工作。
(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应服从服务于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大局,具体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应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特殊性和被审计对象的工作特点,全面、详实地掌握重建资金和物资在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及其效果。工作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抓住要点、攻克难点,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正常拨付和高效使用。
(三)精心组织,提高效率。省审计厅负责全省审计力量的统一组织协调,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配合,同时也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监督范围覆盖到所有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资金物资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不留监督死角。审计实施期间,要注意科学安排审计进度,综合运用审计方法,在保障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审计成果。
(四)切实履职,不辱使命。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以对党、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切实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规定,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合规、高效使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圆满完成,为夺取整个抗震救灾工作和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双胜利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