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方案的通知


  (二)每年1月中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有关企业上一年度污染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和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污染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有关企业落实年度污染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的核查督查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

  (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部门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评定为合格;考核成绩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污染减排重点责任单位宝安区人民政府、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集团、能源集团按考核分值高低评出2-3个优秀单位;一般责任单位福田区人民政府、罗湖区人民政府、南山区人民政府、盐田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考核分值高低评出2-3个优秀单位。

  年度重点减排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单位,不得评为优秀。年度重点减排任务是指省下达我市年度污染减排任务中安排的任务。

  (三)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须在考核结果公布后20日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属国有控股相关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七、其他要求

  (一)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工程任务的,必须保证在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变的前提下,于每年9月底前报调整申请,经批复同意后,调整的任务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对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