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无锡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节能监察办法
(市经贸委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合理节约用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对能源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网址。
节能主管部门在接到节能举报、投诉后,应当如实进行登记,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