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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无锡市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状况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对用能单位实施动态节能监察。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录被监察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年度上级节能监察计划,编制全市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二)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普及节能知识和常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督促和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四)受理针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用能行为。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的下列活动实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况,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淘汰及限制使用情况;

  (三)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

  (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审查和监管,主要耗能设备执行国家节能监测标准的情况;

  (五)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有无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的情况;

  (七)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八)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接受节能培训,以及定期、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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