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县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县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九江市县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各地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确保消防安全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7号)及《关于贯彻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字[2006]12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考核范围。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对考评情况实施奖惩。
3、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制度完善,政府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工作职责。
4、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明确,消防安全制度健全并落实,防火档案建立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到位。
5、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实行责任倒查。
(二)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7]61号),2008年辖区消防部队的业务经费达到保障标准。
2、城市、建制镇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