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9]7号)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