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九府厅字〔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城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⑴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⑵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⑸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的城乡困难家庭。
3、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并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原则上以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以家庭人口乘以需救助时段之积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一次。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