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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2008)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九府厅字〔2008〕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2008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003]39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的界定
  第二章 第五条中第(三)部分: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
  (1)原规定:使用摩托车、空调、计算机、手机(小灵通)、等非基本物质生活必须消费品以及子女择校、家庭饲养宠物的。修订为:拥有并使用摩托车代步、空调器、手机(小灵通除外)等非基本物质生活必须消费品,以及子女择校(指不在片区学校就读,小学和初中生交了借读费、高中生交了择校费的)、家庭饲养宠物的;
  (2)原规定:三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修订为:三年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3)原规定:吸毒、赌博、嫖娼及从事非法经营的。修订为:吸毒、赌博、嫖娼及从事非法经营且尚未改正的;
  (4)原规定: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修订为: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生活困难,且补偿金必须用于重建(购)房而明显不足的除外);
  (5)原规定:家庭月用电超过50度的。修订为:家庭月用电超过80度的(每年1、2、7、8四个月可上浮10度),家庭有长期重病患者的可在此基础上再上浮10度;
  (6)原规定:家庭已安装电话且月话费超过20元的。修订意见为:家庭月通讯费用超过30元的;
  增加(13):不兑现诚信承诺书承诺的;原13条改为14条。
  二、关于保障金、保障标准
  (二) 保障标准
  原规定: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阶段市城区月为130元/人、县为月104元/人,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度调整。
  修订为: 市城区的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其它县(市、区、山)的保障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并随当地物价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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