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申请、办理程序
原规定:实行“属地化”管辖。凡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困难家庭户主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修订为:实行“属地化”管辖。凡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困难家庭户主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人居分离的到户口所在地申请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工作机构委托实际居住地的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其所需保障金由户口所在的工作机构通过社会化发放。申请审批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原规定:个人申报。困难家庭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居(村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后居室填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供养人和就业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保障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有关证件:户口簿、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或待岗证)退休证、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需经所在单位工会和劳资部门认证印章)、赡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县级卫生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就业证明。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它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申请证明表。
修订为:困难家庭户主以书面形式向居(村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后居室填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供养人和就业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保障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有关证件:户口簿、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或待岗证)退休证、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需经所在单位工会和劳资部门认证印章)、赡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县级卫生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就业证明。同时,签订《九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对违反诚信承诺,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故意转移财产骗取低保金或异地重复申报领取低保金的,要及时停发保障金,取消低保资格,依法追回低保金。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其它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申请证明表。
四、关于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第4项:居(村)委会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专(兼)职待办员,其职责中增加:(5)提供低保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6)定期对低保对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