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国内科技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活动。具体包括:
1、省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单位全面合作领导小组会议费;
2、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咨询论证费;
3、与中国工程院联合举办国际科技博览会、院士论坛和工程院各学部在山东召开的学部常委会的补助费;
4、院士专家来我省参加院士行及相关考察指导活动的食宿费、差旅费、咨询费等;
5、省政府科技顾问的相关费用;
6、国内知名高校、科研单位与我省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建创新基地、共同实施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引导性费用;
7、其他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会同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使用及日常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年度终了,由省科技厅汇总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与年度部门决算一并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细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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