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在2008年12月31日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57.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8.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9.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三)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优化人居环境
60.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